一、支持企业实体投资
(一)对于新引进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施细则:
1.获得奖励的企业须是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注册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以伊金霍洛旗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补贴数额以园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依据。
3.项目须在投产运营后,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首个年度产值(销售收入)目标任务。
二、支持企业开展保税业务
(二)对于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2000元/台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出口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出口我市本地产品且出口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产地至综保区实际运输费用80%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在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年度跨境电商业务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进境口岸至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至出境口岸运输费用的30%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2年。
(四)对于在综保区绩效评估期内,当年获批国家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按照25000元人民币/个、2500元(人民币)/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在一个绩效评估期内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实施细则:
1.获得奖励(补贴)的企业须是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内注册企业。
2.专利和出口数额以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统计数据为准,补贴费用以园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依据。
三、支持企业开展航空业务
(五)对于在空港片区航空器维修机库开展飞机维修保养的航空公司,给予维修保养工时费用补贴。其中,对于开通鄂尔多斯航班的航空公司,给予飞机维修保养工时费用50%的补贴,单次最高不超过8万元/架;对于未开通鄂尔多斯航班的航空公司,给予飞机维修保养工时费用30%的补贴,单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架。
实施细则:
1.维修工时费用以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出具的税票为依据。
2.开通鄂尔多斯航班的航空公司全年开展飞机维修保养业务不少于20架(次),未开通鄂尔多斯航班的航空公司全年开展飞机维修保养业务不少于5架(次)。
3.维修业务佐证资料以维修机库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六)对于在园区开展航空培训业务的航空公司,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其中,对于开展模拟机培训业务的航空公司,给予200元/小时的补贴;对于开展动仓、静仓以及水上逃生培训的航空公司,给予100元/小时的补贴。
实施细则:
1.培训费用以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出具的税票为依据。
2.开展模拟机培训的航空公司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00小时,开展动仓、静仓以及水上逃生培训的航空公司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3.培训业务佐证资料以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七)对于在园区开展全货机业务的航空公司并在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或鄂尔多斯空港物流集散中心仓储配送,按照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和鄂尔多斯空港物流集散中心扶持政策执行。对于不申请执行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的航空公司,给予不超过2元/公斤的物流补贴,单个航空公司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年。
实施细则:
1.开展航空全货机业务的航空公司须与鄂尔多斯机场签订合同。
2.物流费用以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出具的税票为依据。
3.仓储货物量以海关报关单数据为准。
(八)对于在园区注册并在鄂尔多斯机场开展航空货物运输的企业,给予货物地面操作费、保管费、打包费等机场收费的服务费用总额50%的补贴。补贴期限2年。
实施细则:
1.航空货物运输地面服务费用以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出具的税票为依据。
2.货物运输佐证资料以鄂尔多斯机场出具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四、支持企业开展科技研发
(九)对于落户园区的实证基地、示范基地、研发基地,在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后,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50%资金补贴。单个基地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细则:
1.研发基地的投资主体须在园区注册。
2.年度研发费用以当年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出具的税票为依据。
3.年度实际研发费用应不低于50万元。
五、支持企业利用新能源技术
(十)对于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微型风能、氢能、地热源等新能源技术,建设低碳厂区,园区按照新能源技术工程总投资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施细则:
1.新能源技术工程需在伊金霍洛旗能源局备案。
2.企业在新能源技术实现应用后方可申请补贴。
3.新能源技术投资费用以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出具的税票为依据。
六、支持企业引进产业人才
(十一)对于与入园企业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产业工人、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购买园区商品住宅房屋,园区按照商品住宅房屋成本价出售。
实施细则:
聘用劳动合同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规定,并经园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认定。
七、支持企业履约建设运营
(十二)对于购置园区土地、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时限开工的项目,园区给予项目购置地块土地平整。
实施细则:
1.在项目投资主体与园区签订项目按期开工承诺函、且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
2.平整标准为项目地块周边道路标高正负20cm。
(十三)对于租赁园区内厂房、居住和办公用房的企业,在实现投资协议约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后,按照“先缴后补”方式,给予厂房1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居住用房100元/年/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办公用房不超过1元/天/平方米租金补贴。补贴年限2年。
实施细则:
1.平台运营类企业实现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目标任务,生产类企业实现年度产值目标任务。
2.申请补贴的企业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单个企业补贴厂房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居住用房不超过2套,办公用房不超过200平方米。
八、支持商业门店运营
(十四)对于在园区购置或租赁商业建筑门店,开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在实现运营协议约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后,园区按照“先缴后补”方式,给予电费、水费、供暖费补贴。其中,电费、水费参照“民用价格”收费标准,给予年度实际缴纳的电费和水费差额补贴(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贴)。对于新引进的市场主体,给予年度实际缴纳供暖费用全额补贴;对于已运营的市场主体,给予年度实际缴纳供暖费用50%补贴。补贴期限3年。园区对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年度电费、水费、供暖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实施细则:
1.申请补贴的市场主体须提供商业建筑门店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以及运营协议。
2.费用以园区供电部门、水务部门、供暖部门出具的票据为依据。电费、水费补贴以“民用价格”第一阶梯收费标准作为补贴基数。供暖费用以市发改委明确的商业供暖收费价格为补贴标准。
3.补贴费用按照年度予以兑现。
(十五)对于在园区购置或租赁商业建筑门店,开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在实现运营协议约定的首年年度目标任务后,园区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其中,给予加盟连锁店的市场主体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给予其它市场主体2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实施细则:
1.申请补贴的市场主体须提供商业建筑门店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以及运营协议。
2.加盟连锁店市场主体须提供加盟授权资料。
3.申请补贴的市场主体经营期限须满1年时间。
4. 补贴数额以园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依据。
补贴费用按照年度予以兑现。
九、同一企业(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奖励。对于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其它奖励政策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据实测算原则,负责将年度奖补资金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本政策所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十、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执行期限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本政策由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