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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信息公开指南

(更新时间:20247月)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政务网站上网址:http://kg.ordos.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政务网站(网址:http://kg.ordos.gov.cn); 

  2.政务新媒体:“鄂尔多斯空港政务信息”微信公众号(微信号:kgzwxx) 

  3.公共查阅点: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委会12楼1204室(联系电话:0477-8901909,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纬十一路与经三南路交叉口西100米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提出申请。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2:00,14:0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477-8901909;传真电码0477-8901900。 

  (二)申请形式。

  向管委会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管委会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http://kg.ordos.gov.cn/kgxxgk/kgysqgk/;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发送至kgyqrmtzx@126.com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党政办提交书面申请。 

  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管委会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第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管委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党政办投诉电话举报。投诉地点: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大数据中心12楼;投诉电话:0477-8901909;传真号码:0477-890190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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