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是制造商的,须满足以下(1)或(2)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乘客电梯B级(含以上)资质及国家/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C级(含)以上资质。
(2)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资质。
2.投标人是代理商的:具有以下(1)+(2)或(1)+(3)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为代理商授权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制造商的资格条件,同时投标文件中须附制造商资格要求的证件扫描件。
(2)代理商须具有国家/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乘客电梯C级(含)以上资质。
(3)代理商须具有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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